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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1 08:05:16

有的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长期搁置等待他人来购买;有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商标却没有被撤销。这些长期不用的注册商标,不仅浪费国家资源,还妨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形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竞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通知杭州商标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例如,1995年5月,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亮才商标,并于1997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浙江省某材料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亮才注册商标,理由是该商标连续3年没有使用,并提供了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江苏省某材料公司未购置设备、未进行生产,实质上是一家空壳工厂等证据。商标局受理后,向江苏省某材料公司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该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明。商标局最终裁定撤销亮才注册商标。

又比如,3年前甲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为乙公司受让的第1129187号GNC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随后裁定撤销该商标。乙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评委裁定认为乙公司意图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应予维持。甲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一中院采信了商评委的主张,维持其裁定。甲公司又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作出该商标应予撤销的裁决。

上述两例是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被撤销的典型案例。在我们的身边,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如果他人以某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时,商标权利人应出示自己在这3年中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因为是否使用,权利人是最清楚的,相对于其他人更有举证的能力。因此,如果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不应该被撤销,就应该提供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反之,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查询时,若发现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与自己要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进行调查后如果发现其在3年内没有被使用,便可以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以达到自己注册商标的目的。

想要成功的申请专利,那么专利的类型申请和申请的条件是绝对离不开的,而且我们在深情的时候能够保证申请的项目紧张顺利主要就是在申请的时候保证其中涉及到的主要影响因素正常,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方面,我们能够在其中找到相关的申请条件也是会为申请工作带来一定得好处,尽管现代专利申请并不是非常容易的,但是能够找到重要条件也绝对是比较有帮助的一方面,接着一起来了解下吧!

首先要构成发明专利申请条件的就是发明的创造力方面,很多时候在经过转向的研究之后才会得出相对的发明成果,而且在申报专利的时候应该保证发明的创造力,这项专利生成的主要因素就是在发明之后的使用中能够做到更完善的使用效果,而且在产品设备的发明本质上是比较新颖的,这就是其中应该蕴含的创造力条件。而且在申报的时候应该将这点着重的指出来并且在有利的说明之后申请也会顺畅很多了。

其次就是在发明专利申请方面我们应该尽可能的保证其中的内容真实性,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发明,在产品使用的时候都是会有使用规范和使用过程的,所以在申报专利的时候提交的发明专利审核材料中应该保证内容的真实性,不能够有夸大或者刻意隐瞒,这都是对申报工作不利的地方,而且内容真实有效才会达到最佳的效果。

谎称能保证成功注册、加急、优先办理杭州商标注册。工商部门提示: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商标代理组织的上述承诺系无效承诺。熟人好办事是人们的习惯思维,某些商标代理机构就利用这一点,会经常告知或暗示申请人,代理机构与商标局有关系。

据悉,商标局有5个审查处,每个审查处有对应的审查类别,每一份商标注册申请,都是按照审查进程随机分配的,商标注册申请自受理后,起码需要10个月以上时间才会被送到审查员手中,每个商标的审查都要经过各审查处的多个工作环节的审查和复核。而且,商标局还要对审查员不定期调整变动,最终某一个商标被分给哪个审查员进行审查,事先是根本无法确定的。所以,所谓拿商标局有关系来说事,保证成功之类的承诺,完全是忽悠人的,是彻头彻尾的谎话。

据了解,最近有两种新的诈骗伎俩。一种是假冒国家机关威胁企业注册商标;另一种是所谓打配合,就是几个人相互给一个客户打电话,有冒充国家机关的,有冒充企业所在地的代理公司或调查公司的。据悉,这种打配合,目前已经成为某些不法商标代理公司开拓业务的手段。工商部门强调,所谓地方工商局的注册中心、直属机构云云,都是骗人的鬼话,工商部门绝对不可能介入企业申请注册商标领域,更不可能招揽商标代理业务。

拿加急注册来说,按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14个月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因此,部分代理机构低于10个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宣传是不现实的。申请人可要求将低于10个月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承诺写进代理合同,并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代理机构不能签署这样的合同,仅停留于口头,则基本都是虚假承诺。

尽管商标局一直在努力解决待审商标积压的问题,商标注册周期有望缩短,但这周期缩短并不是商标代理机构所能够承诺的,即使作出承诺,要么是骗人,要么是属于无效承诺。对于这点,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一定要考虑清楚,切勿上当受骗。业内人士认为,商标代理是一个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包括商标代理、专利代理和版权登记三个子行业,目前做的最乱的主要是商标代理行业,其实商标代理行业的诈骗手段并非高明,只不过是通过歪曲法律规定,或利用民众缺乏商标法的和申请流程的知识等,来达到诈骗客户的目的。

有识之士认为,中国商标申请量的急速增长,其实算不得知识产权或商标意识的觉醒,而是这些代理公司追求不当利益所驱使下的产物,其结果会造成商标资源的巨大浪费。有识之士呼吁,国家应尽快完善商标代理行业法律法规,严格商标代理行业准入和职业资格准入,不要让神圣的知识产权沦为某些不法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渔利的工具。

在公司的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用于区分不同的品牌。杭州商标注册有很多形式,但不是很多东西都可注册成为商标,但是有些情况是属于注册商标的相对禁止前提。那么注册商标相对禁止的情况是什么呢?小编来为您讲解下吧。

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前提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侵害别人的在先权益。商标法上对商标注册不符合相对前提的,原则上采取依请求审查原则,即除申请注册的商标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相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外,对于其他相对条件,商标局不得依职权审查。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代理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关系人抢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五、地理名称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六、混淆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七、在先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八、在先权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注册有限制,只有我们弄明白了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分清绝对禁止和相对禁止,才可以维护好我们在商标注册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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