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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作用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1 08:38:43

有个创业者到工商窗口办理执照。第一步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受理人员一看,说:您这注册资本100万,请到区分局办理。市局登记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0万以上。来人想都没想,直接在100后面加了个0,说:这样行了吧?够了吧。受理人员:那您想好1000万怎么实缴了吗?来人:不是实行认缴制吗?到时候一注销就行了!没事。很多人办理公司时都是抱着同样的想法。注册资本大,别人一看,哎哟,好腻害的样子!这家公司这么有钱!但是呢,自从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以来,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了认缴这回事了,营业执照上写的注册资本并不代表公司有这么多钱。来,接下来我们就提高一下,对于注册资本的认识吧!工商部门是不收注册登记费了(以往,1000万注册资本要交8000注册登记费)。

但是,税务局要收税!要按照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交印花税。来,咱算算,注册资本1000万,那就是给税局交5000。不要以为没实缴税局就不收取了,实际上是,等你想注销,请税局开具清税证明的时候,你不补上这些钱,税务局不会开具清税证明。当然,也不建议太小。所谓“一元办公司”更多是理论上的。既然是注册资本认缴制,那我认缴个100年,100年后实缴到位,可以吧?法律的确没有明确禁止条款。从法理上来说,认缴期限并不受股东年龄的限制,毕竟股东可以变更,就像愚公移山,子子孙孙,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给后股东,那么认缴义务也就自然由后期最新股东承担。但是,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明显给人一种皮包公司的感觉。

什么?你以为别人看不见认缴期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面一目了然,认缴实缴情况全部都有哦,这里不再赘述。不实缴就不会被抽查到。所以注册资本写大一点无所谓。在认缴期限内,不实缴只是不检查实缴内容,并不是说不会被抽查到。除非是针对实缴进行的定向抽查这一种情况,否则,抽查概率跟是否实缴是没有关系的。反而是,注册资本越大,越可能被重点监控,抽查检查的频率会越高。所以,注册资本要量力而行,不要过大,也不必过小。

注册有限公司需要哪些条件?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注册一样,中国注册的公司类型绝大多数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那么,注册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呢?公司注册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新公司法规定了一人也可以注册,即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至少需要3名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特殊行业公司注册资本需符合行业法规中关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出资。但是,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能分期出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工商局备案。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全体股东需制订公司章程,并全体签署公司章程。此外,还要召开第一届股东会决议,选举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监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公司法律的规定,且经过工商局的核名程序。

5、有公司住所注册公司的地址必须是商业性质的办公楼,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6、财务人员有限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注册时,需提供财务人员身份信息。

杭州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商标法上规定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商标法上规定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第一种优先权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杭州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本国提出了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后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第二种优先权是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行为获得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丁?2012年5月1曰向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生产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甲又丁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该商标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

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二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1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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