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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杭州商标注册的途径和方式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0 08:37:24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杭州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在法律上有一个原则,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权益,我们也称之为权利行使的界限。

这一原则在很多法律中有体现,在《商标法》上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二条(修订前的第三十一条),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申请商标注册主要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企业名称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有相同的特点:其权利对象都是由文字、图形及其结合构成的,与商标的构成相同,所以有侵权的可能性。虽然这些权利有相同之处,但毕竟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规定,其差异往往更大。

因此,被侵犯的权利不同,在侵犯权利方面所需要的证据是不同的。其中的著作权与其他几项权利相比,就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好,企业名称权也好,都是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在获准登记注册开始产生了相应的权利,相关的登记、注册文件也是该权利是否存在的权属证据;著作权则不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从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了著作权,不需要登记、注册的程序,所以证明谁是著作权人或者作者的证据,与其他权利相比就不太一样。

首先,对于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一本书中的插图、封面或者一本画册,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该作者也就是著作权人。如果署名作者之外的人主张他才是著作权人,需要提供与署名作者之间的合同、授权书、声明、判决书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在商标案件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经常被使用的证据之一,也有人误认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像专利证书一样属于权属证明。其实,著作权登记证书与专利证书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前面说过,专利权的产生不是自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之日起,而是自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公告之日起,所以专利证书是专利的权属证明。但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不用登记,作品也有著作权。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是作品著作权的唯一权属证明,只是证据之一。

根据目前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登记过程中并不对作品进行实质审查,所以作品是原创作品还是侵权作品,著作权登记机构是不管的。在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时间,一个是作品完成时间,一个是登记时间。作品完成时间,由登记申请人自行填写;而登记时间是客观的,由著作权登记机构填写。所以,登记时间更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以上特点,在实践中,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又有相反证据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存在问题,则著作权登记证书起不到相关的证明作用。例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时间的,无论上面写的作品完成时间是什么时候,均不能证明权利归属;著作权登记证书上面登记了作品归属,其他人有相反证据证明作品的作者另有其人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再次,一般情况下,已经注册的商标不能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也就是说,商标注册证书只是商标权权属的证据,不是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据。即使把某一图形注册为商标,并不排除有其他的著作权人的可能性。不过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在“MASTERART及图”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但是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登记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时间,而商标登记证书不是著作权的权属证据,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上诉之后,二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商标商品订单等其他证据,综合在一起认为虽然不能证明上诉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构成了作品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这种综合判断是一个自由心证的过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有一定的风险,值得注意和研究。

杭州商标注册当然是去商标局注册了,但是并非这一种途径可以注册商标,一、商标注册应当在商标局办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二、商标注册可委托知识产权机构代理注册,需提供自然人、法人资料。

唯一注册地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从以上可以看出,商标的主管部门全国只有一个,那就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这是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唯一部门。

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也就是说我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商标注册的途径和方式: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文件递交和送达方式稍有差别。

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自行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

在提交的书件方面,自行办理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书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通过代理机构将申请文件递交商标局。

在文件送达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商标局的各种文件是送达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商标局备案。

目前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机构全国已有几万家,申请人可以在商标局网站上自行查询代理机构。自行办理商标注册:自行办理的,可以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大厅、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或者商标局委托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或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著作权和专利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网友在问题中提及的“申请了软件著作权”,其实是指软件的开发者为了取得明确的证据,避免日后陷入纠纷而对软件的著作权进行了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分为:1.软件著作权登记;2.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登记;3.软件专有转让合同登记。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次,著作权并不保护“构想”本身,只保护“形式”。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而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则需要通过申请专利来实现。从理论上讲,对软件本身的保护,仅仅是保护了一种具体的编码程序,而对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则实现了在此设计思想下所有可能编码形式的打包保护。

再次,软件的著作权只需具备独创性,而软件申请专利保护需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软件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不影响其进行专利申请。虽然软件著作权先申请,但是软件系统的技术核心、构想、模型等没有公开。申请专利的话,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不会有丧失新颖性的问题,因为著作权没有新颖性,只有独创性。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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