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两种误解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2 08:27:12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杭州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提交申请杭州商标注册的后有哪几种结果?商标局审查后会有三种结果:一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二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全部驳回;三是对某一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申请部分驳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实质审查以后,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注册商标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起名都要注意哪些点,在这个品牌经营的时代,商标品牌显得尤其的重要,如何进行商标品牌的起名,那么商标起名都要注意哪些点?
1、遵循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者相似的,带有民资歧视的等不得注册为商标名字,容易引人误解,缺乏显著特点,可能造成不注影响的标志,行业的名称及其简称,不能作为杭州商标注册名字,简单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名字;
2、商标名字要有行业特征;
3、商标起名要有寓意;
4、商标名字要简单好记;
5、注册商标起名不得重名;
6、注意避免引起不好的联想。
让我们直截了当地说:即使你递交了登记申请,如更改业主的姓名和地址、5年内交回使用证明、10年内续展、提交文件等,售后问题仍然很多。我认为,很多企业在申请杭州商标注册前都有犹豫:是直接向商标局申请,还是通过代理机构申请?许多企业混淆了商标和商品名称,无法将其区分清楚。像这样对于商标注册的基本知识都一无所知,想直接去商标局申请注册何其困难!所谓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事情去做。以下总结了移交代理机构申请商标的好处:
商标注册高效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标代理人都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这些专业知识和经验短时间内无法掌握。如果申请人自己申请注册,他将面临许多困难。申请一项申请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由于商标局人力有限,无法为申请人提供极其详细的咨询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不知道申请程序和所需信息,不知道填写什么表格,不知道如何填写,不知道如何对货物进行分类,不知道如何支付费用等,只有在申请中才能做好,就很难提交来之不易的表格,可能因各种不合格而被退回。
相反,如果委托代理机构作为代理人,它会迅速准确地为您制作各种申请文件,使申请人不必着急等待。注册和批准率高。由于代理机构熟悉商标法律知识,可以从法律角度对商标申请进行严格控制,并从形式到实质进行事前审查,同时为申请人提供在先商标的检索,从而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核准率。做顾问给你提建议。商标代理机构(商标免费查询)一般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包括商标设计、构思以及如何正确、巧妙地使用商标,保护自身利益。
如果你对商标一无所知,该机构还可以帮助你在短时间内完成“扫盲”。省钱。如果不是本地的,去商标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财力和时间。之后,很可能注册不成功,或者需要另一个努力才能获得文件。支付的价值远远高于几百元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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