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专利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9 08:52:59
一、案例
上述商标应用产品巴龙710于2009年推出,2013年被全球TD-LTE(4glte技术主要由中国运营商推广)联盟GTI评选为最佳LTE芯片,极大地促进了TD-LTE产业在中国的成熟和商用。使用巴龙710芯片的终端产品在100多个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决定通过审查进一步争取注册。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原告在诉讼阶段提交的参考杭州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看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参考商标注册人已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法律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引商标是新权利人继承的。因此,虽然引证商标仍然是有效商标,但商标专用权已经失去了权利基础,不应构成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判决的事实依据发生了变化。法院根据新证据证明的事实,修正了判决结论。
之后,被告和法官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的报价商标注册人的工商注册资料和备案信息,可以证明报价商标注册人泉州宝龙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于2006年4月19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人资格,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已依法有效转让,即使引文商标构成形式上的注册商标,由于其权利主体数年的缺失,不能形成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适宜成为他人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注册的障碍。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不应当再构成引证商标,根据判决后发生变化的事实,纠正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并无不当。
二、评论与分析
在我国商标注册实践中,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认定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取得初步审查公告,驳回所申请的商标,在商标驳回案件中所占比例最高。处理此类驳回复审案件的主要途径是,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使消费者将其与被引用商标混淆。具体思路是:一是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二是两个商标的指定用途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根据这一思路,本案申请的“巴龙”商标与被引用商标的文字部分“宝龙”只有一个字母的区别,构成了类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用途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与核准使用该参考商标的“热离子灯管”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依法不予核准注册。
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引文商标注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丧失了法律主体资格,没有证据表明引文商标被新权利主体继承。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标志。商标权的确立取决于权利主体的实际存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是商标的主体(人)、客体(物)、标记(记录)的三位一体。这三个要素是不可或缺的。它们相互关联,形成完整的商标。”
因此,本案中的引用商标虽然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商标,但由于注册人主体资格的丧失,由于三个商标要素的主体要素的缺失,已不再是完整的商标权。根据被引商标注册人被撤销的事实,本案认定被引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显然,本案的办案思路更加注重问题的实质性解决,更好地回应了市场发展对有限商标资源的需求,节约了商标复审的行政和司法资源。商标的生命在于其使用,其使用所带来的商誉价值更值得关注和保护。在本案中,原告使用了大量的申请商标,需要尽快注册商标,而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商标也没有继承人,因此几乎不可能使用,也不再具有保护价值。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要求申请人启动撤销或者撤销被引用商标的程序,导致被引用商标权利的丧失,遂通过了该商标的申请。
与本案类似,也有一些案件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入手。如果商标注册人撤销商标,就失去了区分商标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不再构成障碍。在“ET和figure”商标案中,法院认为“相关公众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和商品与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有相应的关系。如果商标注册人不复存在,商标的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将丧失。因商标权利人缺席而丧失应有功能的商标,不得再作为在先商标妨碍商标注册申请。”
三、进一步思考
虽然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经被撤销,但引证商标仍然是一个正式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法体系中,对注册商标权利的丧失设定了撤销、无效和撤销制度。在被引用商标仍然是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直接适用该商标的通行证,商标灭失制度不协调,如商标注销和撤销。
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的适用。因此,有必要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目的入手,来应对上述问题。这项规定的核心是避免混淆。在处理原商标注册人公司注销后的商标注册问题时,还应考虑混淆的可能性。由于商标主体资格的消失和后继主体的缺位,使用的概率将非常低。后申请商标投入使用,不会与前申请商标同时上市,混淆的可能性低。这可以解决《商标法》第三十条中“混淆可能性”的问题,不与商标撤销、撤销等商标灭失制度直接冲突。在“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探路者广告公司法人资格消失后8年内,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继承该引标商标的专用权,故法院推定该引标商标连续多年未实际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申请不会与被引用商标的实际市场权利相冲突,也不会在受到普遍关注的情况下,让相关市场的普通消费者对这两个商标产生任何混淆或误解。”无独有偶,在“安娜”商标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参考商标一目前仍为注册商标,但由于其权利主体已被排除,已成为未使用的商标并主张权利。客观上不可能与申请商标在市场上共存。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因引用商标一而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引用商标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的障碍。”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不一定没有继承人”,相关自然人或者法人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可以完全继承商标。此外,还可以进行许可证备案或质押登记。也就是说,被引商标的注册人被撤销的,不能完全排除“混淆”的可能性,例如商标可能没有继承人,或者存在许可、质押等情形,案件证据不易查清。但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混淆的可能性”不在于“存在”或“没有”的绝对意义,而在于高低程度。通过公司注销期限等因素,仍能推断出混淆程度,从而判断案件。例如,在上述“探路者”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引用商标的注册人“自企业主体资格消失之日起8年内未继承被引用商标的专用权”,进而推定被引用商标未被实际上是连续多年使用的。在“巴龙”案中,法院审理时,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已被撤销9年多。在此期间,被引商标的权利状况没有发生变化,表明该商标被接受或使用的可能性很低。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消失,更好的选择是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立法意图出发,从“混淆可能性”的角度进行处理。如果注册人的主体资格长期丧失,并且没有其他信息表明该商标已经被连续取得或者使用,可以认为该引用商标投入使用的可能性很低,而市场上引用商标与申请商标并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较低,从而批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近几年,杭州商标注册似乎成了许多公司头疼的问题。商标注册过程中,个人注册的话很容易与其它商标重合,所以一般都交给商标代理机构来完成。但是很多人都怕被坑,那我们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商标注册,如何判断正规的商标注册机构?如何判断正规的商标注册机构,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国家商标局授权备案的正规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大家在选择商标代理机构时,可先去商标局官网的【商标代理】【备案代理机构总名单】进行查询,看看自己找的代理机构是不是在商标局备案的正规代理机构。
二、有专业的团队,全程公开注册流程及信息拥有专业团队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或个人办理商标事宜。同时通过商标代理人,对客户全程公开注册流程及信息,可以让申请人少走弯路,放心注册自己商标。
三、注册前免费帮你做商标查询注册商标前,大家一定要先进行商标查询!是否做商标查询从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的商标是否能顺利通过实质审查。抛开盲查期不谈,我们想要尽快拿到商标,就必须在前期做好充分的查询工作,才能避免商标因近似或相同而被驳回。有些代理机构不够尽职尽责,在操作这一步的时候很不用心,往往在企业提出要注册商标之后,他们随便查询一下就草草了事,让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承担巨大的风险,多走了太多的弯路。靠谱的代理机构一定会为你认真做好商标查询等事前准备工作,他们的专业团队和业务人员能帮你把前期风险尽量降到最低,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四、为你提供正确的建议、导航商标在进行注册时需要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选择要注册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商品的分类标准有所不同。很多商标申请人对这些内容不太熟悉,在选择时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生产销售熟食的企业,可能仅会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注册商标,而忽视了在第16类包装物、第39类交通运输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商标,这是不利于企业未来的长远发展的。一般来讲,靠谱的代理机构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顾问帮你进行筛选。他们会根据你所在行业以及产品的相关信息,从核心类别入手,帮你制定出最优的商标注册方案。他们也会着眼于企业近期、远期的发展方向,为你选择最适合的商品与服务分类,制定一整套注册和防御方案,让你的商标更安全。
五、后期跟进与维护商标在注册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问题。商标局下达的很多通知都会经由代理机构传达到委托人,比如:被驳回、被异议等。有些代理机构的服务头重脚轻,收完代理费就开始做甩手掌柜,当商标出现问题的时,后期跟进慢,服务不到位,让委托人干着急。
以上就是有关商标注册,如何判断正规的商标注册机构,希望可以帮助到注册商标的朋友们。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杭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大多数人在注册商标时都会遇到一些问题。他们以个人或公司的名义注册。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哪一个更适合企业事实上,无论你在申请注册时使用何种身份关系来注册商标,两者的法律意义是平等的,高低不分,因此,注册商标可以以公司名义或个人(非自然人,必须具有个人营业执照)。
所有权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或者股东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撤销商标的,商标无效,公司财产需要清算;公司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商标也需要变更,否则商标将被撤销。
所有权属于个人。但在申请时提供了个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成功后,所有权归个人所有,以个人使用为主导,身份证不变。公司注册决定商标使用的,个人注册权相对集中。个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申请人为公司。地址是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注册商标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如果地址有任何更改,应该更改地址。个人申请商标是个人,地址也是身份证上的地址。每个人的身份证都是不变的,所以商标是不变的,相对稳定。个人申请人可以以负责人名义或者个人营业执照名义申请杭州商标注册。
上一篇:淳安商标变更价格是否合理?
下一篇:拱墅区公司注册商标价格是否合理?
最新文章
- 杭州公司注册商标中易被忽视的细节问题[ 2024-11-16 ]
- 杭州公司注册商标不可忽视的关键问题[ 2024-11-15 ]
- 临安区公司商标变更:流程规范与后续管理[ 2024-11-14 ]
- 临安区公司商标变更不能忽视的问题[ 2024-11-13 ]
- 临安区公司商标申请的作用及影响[ 2024-11-12 ]
- 临安区公司商标申请的具体作用[ 2024-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