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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墅区公司注册商标办理的步骤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01 08:46:23

代理记账是目前公司发展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很多没有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公司会选择代理记账公司,不仅可以省钱,而且非常省事,很多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专业的代理记账。一般来说,企业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程度、经营管理的财务要求等,是决定企业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

企业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随时需要经营数据的企业,一般应该单独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适合代理记账的企业,应该是小型经济组织,以及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型经济组织,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标准。一般以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从实际情况看,委托代理记账的经济组织,基本上是中小企业。而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则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没有免除建账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委托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是中小企业比较经济可靠的财务会计解决方案之一,也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方式。

goodgoodstudy,daydayup!中式翻译为: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原本是毛主席对青少年的题词,后来在湖南卫视的一档综艺栏目《天天向上》里给带火了,同时把这句Chinglsi——goodgoodstudy,daydayup也给一并带火了。这句英语,语法上不通,但是中国人都能理解。正因如此,在一些人看来它与“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是存在联系的。但是,近期一份法院判决书给出了意想不到的解释。DAYDAYUP和天天向上2017年1月19日,飞牛公司提出注册申请第22683352号“DAYDAYUP”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代理、不动产出租、融资服务、艺术品估价、经纪、保险信息、担保、典当等第36类服务上。随后,商标局引证了近似商标第7681658号“天天向上”,驳回了飞牛公司的申请。

飞牛公司不服,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原商评委以近似为由,再次驳回该商标。见复审也不行,飞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法院主张:商标经公司大量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与该公司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同时,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和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在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中,关于daydayup和天天向上是否产生关联,法院的解释为:按照英文语法习惯,引证商标“天天向上”的英文对应翻译应为“makeprogresseveryday”。生活中存在将“DAYDAYUP”翻译为“天天向上”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认定这种不规范对应翻译已经成为我国相关公众广泛接受的习惯用法。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在审查英文商标时,英文商标的中文释义也会被进行近似检索。

当然,英文上标的近似审查不仅于此,以下情况都有可能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排列顺序不同;英文商标的字形近似。比如:C与G、O与Q、I与L等;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在他人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表述含义基本相同;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外国商标由四个或四个以上的字母组成。只有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没有意义没有明显区别。像上面这些情况都可能判定为近似。在注册一枚英文商标时,商标圈建议申请人注意以下问题,在提交之前进行近似查询:

(1)英文字母的排列组合:对于无实际意义的英文商标,调换个别字母的顺序进行近似查询(2)加减字母的程度:加减个别字母后进行近似查询(3)商标商标的设计风格(4)英文商标对应的中文含义:将中文含义进行近似查询。

商标权利人因他人侵害商标权而依照商标法之规定申请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商标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时效因此发生中断。但该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时间点在何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法律并未做出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仍然应当按照“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杭州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本规定中的所谓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实际上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而是属于行政调解。行政调解的请求一旦由商标权人发出起到了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的作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说明:相反如果商标权人并未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调解商标权纠纷的请求,则诉讼时效的中断及诉讼时效仍然只能从商标权人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维权申请之日起算。

同一种商品和类似商品是杭州商标注册、使用、保护中的重要概念,也是人们不太清楚和容易搞混的概念。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除从商标的读音,含义及整体结构判断两商标是否相同、近似外,还必须看两商标是否使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因此,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

(1)同一种商品是指名称、用途、功能、原料或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的商品。一般来说,名称相同或者名称虽然不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的自然是同一种商品。如足球与足球名称相同属于同一种商品;防水足球与足球、自行车与脚踏车名称虽不同,但所指商品相同,故也属同一种商品。另外,商品的原料、外观不同、但从销售用途、生产工艺等情况看,两者本质上具有同一性的,也属同一种商品,如彩色电视机与黑白电视机。因此,使用、保护中同一种商品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相同商品的概念不同。如人们通常的观念中,三极管和二极管以及纯平显示器和液晶显示器不是相同商品,但在商标法律关系中,两者属于同一种商品。

(2)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原料、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大致相像特征和一定共性、或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形成混淆的商品。如裤子、衣服、浴衣、大衣、皮衣、茄克、二极管与三极管等,他的名称不同,但在用途、功能、销售渠道及所用原料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共同性质和联系,属于类似商品。如果这些商品上使用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虽然国家商标局编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工具书,但他也是日常区分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个大类下的类似群组内的商品互为类似商品,如第3大类中的第一类似群组内的26个商品均为类似商品。各类似群组间的商品原则上不类似,如有类似则在各类似群组后另外标明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因其不同的用途、不同的功能而不一定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大类中的肥皂与牙膏、第5大类中的人用药品与农药,第9大类中的电视机与电池等,他们都在同一个大类别中但却不是类似商品。

而不同类别的商品之间可能因其相同的用途、相同的功能而构成商品类似,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第5大类的医用营养品与第30大类的非医用营养品类似,第8大类的卷发用手工具(非电),烫发用铁夹与第9大类的电热卷发器类似,也与第11大类的电吹风等类似。甚至商品与服务也类似,如第12大类的陆地车辆与第37大类的车辆维修、第3大类的洗发水与第44大类的美发服务均为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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