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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集体商标注册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0 08:16:43

商标是企业发展的命脉。古人说:“名不副实,必不顺;名不副实,必不顺”。对企业来说,这个“名称”是企业的品牌,商标是品牌的集中体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即使一个企业有征服世界的伟大愿望,也必须从注册商标开始。只有先给自己起名,它才能踏上一段没有前途,只有劣势的旅程。

所谓“企业要想做好工作,首先要利用好工具”。那么,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呢?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有助于消费者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也有助于消费者选择和购买他们信任的商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识别和消费,从而达到企业预期的营销效果。消费者认可产品,接受品牌,进而产生商标的价值。在众多的产品中,他们通过商标一眼锁定了值得信赖的产品。

杭州商标注册是商标保护的前提,是商标专用权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商标未经注册的,处于无权利保护状态,因他人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核准注册,可以随时禁止使用。相比之下,一旦商标使用人被批准注册商标,他将同时获得商标专用权和法律保护。在法律保护下,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有效地防止了他人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相同或者可能混淆的商标,供权利人专用,积极有效地保护了企业的权利。现在是注重品牌保护的时候了,品牌价值对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商标作为品牌表达的集中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和工业产权。与其他财产一样,商标被视为企业财富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正像谚语所说的:“吃草先走”,成功的商标注册是创建自己品牌的步,同时程度地保护自己的品牌,避免侵权,为未来的品牌体系打下基础。对于一个成功的商标,有利于生产经营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或稳定。在保证产品或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坚持健康有序的竞争和广告宣传。

培育好商标,不仅可以树立企业的声誉,成为企业质量的标志和声誉的载体,而且可以给企业带来无尽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的发展进入良性循环。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将使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知名度高、口碑好的品牌将使商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作为消费者理解和记忆商品和服务的基础,竞争力越强,在消费者中的支配地位就越高。对企业来说,产品更容易进入大型销售,服务更容易获得良好的口碑,从而赢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和需求。

商标虽然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但其价值可以用有形的方式计量。商标闲置或者未使用时,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将其用于其他有偿使用人,将其转化为相应的经济利益,或者以质押的方式实现其价值。一些经营者想当然地认为,未经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无关紧要,这是对商标价值的严重误解。商标注册具有国家适用性,而营业执照不同于商标注册。

只要当地工商部门没有重复申请,就可以批准。假设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经营良好,但未能及时注册商标,并采取措施防范相应的侵权风险。”一旦商标注册的侵权事件发生,我努力争取的商标被他人注册,我就成了侵权人。由于缺乏维权的依据和法律保护的缺失,无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品牌损失。”

总之,商标是企业战略发展的有力工具。注册商标对于引导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提供法律依据,打造专属品牌,提高企业形象,增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正确认识商标注册的意义,掌握商标注册的知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可替代的。企业注册商标时,建议大家一定要找一个有实力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这样你的商标注册就比较容易成功。

在各行各业的发展中,可以说商标是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举措,当你好不容易创造出一个品牌产品的时候,如果这款产品受欢迎,就可以在市场里面拥有巨大的前景。很多同行都会仿效,但是属于你的知识产权是唯一的,这时候,你就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但是前提是你必须要有注册的这个过程。在注册商标之后就证明这个品牌,这款产品的专利是属于你的这家公司的,所以一旦发现别人仿冒或者是盗用你的商标,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起诉对方,并且保护企业和品牌的利益。所以从这一部分看来,注册商标的确是非常有必要的,而且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那么杭州商标注册中我们要如何避免误区做好商标管理呢!商标注册四大误区。

1、商标注册时只考虑使用企业或者个人在选择商标注册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商标注册如果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特性的文字或图形等不得作为商标。这也是源于对商标知识的不了解,在商标注册前是可以找专业顾问进行免费查询的。加大商标注册的成功机率。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但并非任何文字图形都可以作为商标。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公司和个人在注册商标前应该对自己的商标进行相关查询和排查。

2、注册商标后任何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并不是所有产品都可以使用,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那么商标时具有独占和排他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它只能在该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商标权人如果超出范围随意使用商标,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冒充注册商标的法律责任。

3、商标名称不变,图案或数字可以改变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或个人将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变化使用。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则改变商标的原型将其进行另外的组合及修改。这些处理方式方法都是在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

4、先使用后注册目前我们许多企业在创办初期习惯于图省些注册费而不注册商标。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想已产品的通用名代替其商标名,等到产品在市面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效果以后再进行商标注册,但是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当你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商标已被他人抢注,或被人抢注成功后不能使用该商标名。

有的企业借助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结果被投诉吃上官司。在我国对于商标是;先注册后使用原则;明确规定商标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即只使用不注册并不拥有商标专用权。为避免商标被投诉或商标被抢注的风险,公司或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尽早注册,这不仅仅是对自己商标品牌负责,也是对企业的发展做一个长期良好的铺垫。商标注册成功之后的有效管理:首先你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职能部门,也可以是公司的企划部。全权负责公司商标管理与决策。企业内部可以健全商标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然后收集整理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有关材料,包括全面的商标案件投诉材料,执法机关检查和处理情况等。将职能划分以后可以科学的进行管理。

然后企业可以形成商标体系,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企业的商标信誉高,有一个或多个商标具有比较高知名度,能为企业带来好的经济效益。确立企业商标体系有利于推动企业商标工作的整体发展。无论是商标注册前的误区还是商标注册后的管理,这些都是我们注册商标中必须经历和考虑的事情。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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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客户,注册了一个商标,初期的时候,对杭州商标注册证很在意,挂在很显眼的地方,但是由于要用到商标注册证的时候并不是特别多,所以有的就有所忽视,结果把商标注册证搞丢了,那么商标注册证丢失了怎么办呢,可不可以补办呢?

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商标注册证丢失了,也没什么大不了,身份证丢失的人大把,也不是可以补办吗,但是补办一个商标注册证,商标局是要收1000元的官方费用的,并且周期也比较长,不是说补办就能补办的。并且商标局补办商标注册证的时间,没有统一规定,所以在提交补办商标注册证,而没下证的这段时期中,可以先搞个商标注册证明,这个一般5个工作日就能办妥。

当然,商标注册证丢失了,商标局的官方数据库中还是有数据的,所以也不用着急,补办证件的时候,是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的。一般交由代理公司办理比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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