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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杭州商标注册?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3 08:19:14

申请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者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受法律保护。那么如何申请杭州商标注册呢?

一、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是否与在先权利人的商标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检索工作。

二、商标审查。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种。商标的正式审查一般持续3-4个月。确定申请日期非常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先申请的原则,一旦申请日发生,就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文件,对符合正式要求书的申请文件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本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审查、检索、分析、比较、调查、裁定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一系列活动,初步审批或者驳回申请。

三、初审公告。商标审批,是指经审查,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三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裁定后异议成立的,商标注册生效,发给注册证书。

四、法律依据: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商标的商品种类和商品名称,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为多种商品申请同一商标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当公司的业务范围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改公司名称时,您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更改公司名称注册。在进行更改之前,此名称也需要经过批准。您无法直接重命名它。那么,您需要采取哪些流程来更改公司名称?以下注册公司代理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姓名变更批准信息

该公司的名称更改也需要预先命名。您可以转到在线名称,也可以到办公室大厅窗口收集核名称表格,填写核名称信息,并批准新的公司名称。在这里,您需要注意公司注册时的情况。在核名称中,最好再准备几个,并做好准备,因此合格率可以更高。二、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收到或下载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法定代表人签署公章,然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大会决议,核名称通知,公司章程修改(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证)印章)和申请表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受其他代理人委托,还需要提交指定代表和共同授权代理人的证明材料,并到办公室办理。工商局改变营业执照。一般来说,工商局接受后的第二天,在一个工作日内收到一张新照片。

三、重新申请雕刻

由于公司名称已更改,因此无法再使用公章,需要重新印刷新的公章。带上旧公司公章和公章,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盖章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原件公章复印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上限)公章的原始印章)和印章的印章(加盖公章)到辖区的派出所申请注册申请。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今年,我们必须彻底实施多重认证制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当包含在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所以我不在这里介绍。五、国家税收的变化

公司注册小编提醒您更改公司名称,国家税务登记证也需要更改。所需信息包括:原始国家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方税改税申请表(加盖公章)新营业执照复印件(官方原件印章复印件)印章)以国税改变税务登记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司名称的变更需要一年的时间来处理,公司名称变更,您应该在变更决议发布之日起30天内申请公司变更名称登记。

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驰名商标的含义至少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1、从受中国法律保护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并不是与“普通商标”或者“非驰名商标”相对立的一类商标,它与普通商标注册具有相同的法律属性,它首先应当符合商标法对普通商标注册所要求的条件。驰名商标之所以受到特殊保护,是因为它的“驰名”从这个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又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虽然任何一个普通商标注册都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但是在它“驰名”之前,却不能享有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受到的特殊保护。因此,“驰名商标”这一概念的核心应在“驰名”二字上。

2、—个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就是说,一个商标驰名与否,并不取决于“主管机关”的认定,而取决于是否“在中国味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商标驰名的事实状态应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驰名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它就永远是一个驰名商标。在商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标称某个商标是“驰名商标”(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着这种现象),实际上赋予了“驰名商标”以永久或较长时间的地位或者称号,这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基本精神的。

3、—个特定商标自身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在法律上并无意义,只有当它与其他商标发生冲突时才有意义离开了具体的情势而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至少在商标法上是没有意义的,因而也是不真实的。

4、驰名商标不但具有实体法上的意义,而且同时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由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总是与具体的冲突情势联系在一起,因而“驰名商标”一次本身就具有一种特殊含义:它表明了一个商标与另一个商标之间的冲突。一个商标是否驰名,不但与该商标的所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且还关涉与其对立的另一个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绝不应当只是单方面的,充分尊重并保护与该“驰名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所有人在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的参与及相关权利,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

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

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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