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干区集体商标续展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9 08:40:22
随着中国人民对商标的重视,商标贸易市场越来越繁荣。同样的企业家也有一个问题:商标是买得好还是注册得好?因为有很多事件表明,一些企业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和财力进行“品牌推广”。等到品牌推广的那一天,才发现自己使用的品牌侵权。要么花巨资回购品牌商标并赔偿高额侵权费,要么支付侵权费,改变品牌推广方式,白白为他人结婚。因此,为了让自己的品牌有灵魂,很多企业开始选择杭州商标注册,甚至为了在短时间内为自己的品牌装上灵魂。他们放弃了长期的商标申请方式,选择了方便的商标转让方式,为自己的品牌迅速安装了灵魂。今天的编辑将分析这个商标是自己购买还是注册的?
一、快,马上拥有商标权,马上购买并投入使用,抓住商机,不需要等待下一个证书(一般下一个证书需要1-2年左右)。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立即投入资金进行宣传和维权。
二、商标注册等待时间较长(1-2年),存在注册不成功的风险。即使通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也可能遭到他人的反对。如果出现大量广告,最终商标注册不成功,损失也很大。申请商标前,必须考虑注册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在线商标信息数据库检索的不完全性和滞后性会导致对商标注册风险的误判,从而低估了注册风险。由于各类商标申请从商标局收到之日起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需要一定时间,外部查询盲区一般为3-6个月。商标局内部时间虽然有点短,但也不可避免。
二、信息来源的局限性。因为地名、在先权、行业信息、产品信息等都会影响商标注册,即使商标数据中没有风险,也不意味着商标注册中没有风险。
三、政府审查规模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授权风险。比如,商标相关法律法规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问题的出现而动态调整,这必然会影响考试规模。
四、由于个人理解的差异,不同的考官和不同类型的考官可能会得到相反的判断结果。此外,法律还赋予考官在考试过程中根据个人理解行使自由裁量权,这也增加了注册风险的不可控性。在实际的商标审查中,除上述原因外,还存在着其他问题,因此许多优先权益只能通过通知异议期的被动审查来解决。
这也增加了商标评审中出现异议和争议的风险。如果商标因这些问题被驳回,以前的投资将是徒劳的。而且,注册时间太长,不能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可能导致该商标失去意义、失去商业机会或受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影响。由于上述问题,企业在申请商标的初审过程中,很可能会遭遇驳回,甚至复审后会遭遇驳回。
此时,购买申请商标成为申请落空后的无奈选择。在实践中,商标出卖人在购买前知道买受人的申请失败时,通常会出现以起价为理由的情况。但一旦经过上述工作,仍未能获得商标,企业将面临一个灾难性的后果:重塑品牌。看“加***”。失去“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后,以往的品牌建设成果全部化为乌有。2012年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市场活动(包括诉讼,这也是一种市场活动),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投入。幸运的是,通过各种广告语言设计和诉讼事件,“佳***”品牌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王老吉”之前的部分品牌价值。否则,我们可以想象,如果我们想在白热化凉茶市场上分一杯羹,对“佳***”的投资将成为一个天文数字。
考虑到上述成功注册的风险和注册时间,建议如果企业目前的品牌影响力不大或品牌需要重塑,经营者直接购买该商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一方面,企业不需要花一年多的时间来申请和等待授权,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企业不需要担心商标注册被拒的风险,可以直接进行宣传,更有利于把握市场机遇。特别是通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等方式取得的授权商标。由于它通过了多次检验,通常比直接注册的商标具有更稳定的法律效力和更小的风险。
很多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就意识到品牌的重要性,但对45种品牌与品牌之间的关系却不甚了解。一旦杭州商标注册成功,其他人就很难在任何类别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当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他们也可以依法要求他们停止使用。商标是品牌建设的基础。一方面,它可以防止自己的商标被稀释,因为其他人已经在其他类别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品牌在自身品牌做大做强后,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主营业务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品类注册,搭便车,打擦边球,固守其来之不易的品牌价值。
一般来说,注册商标只受其类别的法律保护。他人在未申请注册的其他类别注册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的,法律允许。因此,所谓全品类保护,是指对所有45个品类的商标进行保护,防止他人侵犯任何一个品类的商标权。商标全类注册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任何人都很难在任何类别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当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他们也可以依法要求他们停止使用。
一方面,它可以防止自己的商标被稀释,因为其他人已经在其他类别注册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品牌在自身品牌做大做强后,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在主营业务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品类注册,搭便车,打擦边球,固守其来之不易的品牌价值。商标作为品牌建设的基石,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
如果不同行业的企业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一旦它们先崛起,变得比自己的品牌更强大,甚至更出名,这就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因为这不仅可能导致其市场竞争力的丧失,还可能成为消费者的笑柄,他们不知道真相,以为自己是在执着于别人的成功,从而影响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驰名商标不仅是一种荣誉概念,也是被侵权企业的一种挡箭牌。因为根据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根据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比如海尔,由于声誉很高,相关部门在进行跨品类保护时,几乎覆盖了整个品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驰名商标可以无条件地受到所有类别的保护。严格说来,只能说它们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一旦全类注册成功,无论是不是驰名商标,都必须是真正的全类保护,它可以保护任何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使之适用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主要是通过全类注册,防止他人在可能对自己的商品/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商品/服务类型上注册同名商标,使自己的商誉和品牌价值遭受损失。
必须承认,有些商品或服务在性质上存在着天然的“冲突”甚至对立。虽然行业不同,但在相对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名称,总会给消费者带来心理上的不适,从而影响商品的销售和服务的推广。企业的发展轨迹必须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期(20年、50年后),很可能利用自身的品牌效应走向多元化投资和发展。除了开发新的形式和市场外,还可以参与其他行业的投资。
此时,各类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凸显出来。从这个角度看,各类注册商标一方面反映了企业强烈的品牌意识和发展战略,另一方面也表达了企业的品牌理念、发展理念和企业做百年的奉献精神。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杭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一、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
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现在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如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等,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二、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市场的推进,而国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三、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四、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为以后的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五、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六、国家对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有专项资金补贴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
中国现在已经是全球制造业中心,贸易顺差很大,但我们出口的产品附加值不高,贸易摩擦不断。出口产品迫切的需要升级换代,需要在国际市场上推出我们自己的品牌。政府对出口企业在境外自创品牌非常重视和鼓励。出口企业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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