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注册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3 08:00:12
在对杭州商标注册侵权行为的认定过程有三步: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力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申请的商标和使用的商品为限。由此看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范围由该注册商标和该商标的使用商标组成,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起诉侵权的具体对象。被起诉侵权的对象确定由两个因素组成:一个是被起诉侵权的商标,一个是被起诉侵权商标所使用的产品。确定被起诉侵权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起诉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保护注册商标打下基础。
3.将被起诉的商标和已经注册的商标和已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进行比较,确定被起诉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两个商标的使用范围是否一致或者雷瑟。通过这三个步骤,特别是经过第三步以后就能认定是否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今天我司带您聊聊商标转让。商标转让在很多需要商标的人或企业获取商标的一个非常常见的方式。那么什么是商标转让?商标转让的专业回答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其实说白了就是有商标的人不想要了就给有商标需求的人。
那么什么时候需要用到商标转让呢:
1.将已经注册过的商标转让给别人的,应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应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3.因依法判决而发生商标专用权转移的,应该去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4.转让商标时不仅仅只转移一个需要转让的商标,还需要转移手头上的近似商标。既然用到了商标转让就该说说商标转让的两个形式了。商标转让的形式分为两种: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
平时大部分的转让商标都是一合同转让的方式转让注册的,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转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继承转让是指个人以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应该依法履行手续,必须由商标局批准还能生效。如果不去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话属于自行转让商标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是要受到处罚的,严重时还会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
针对专利行政保护力度较弱、专利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话剧院院长朱海燕近日提出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以及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行政执法协作、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三大机制”,提升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专利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
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度,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消除执法办案中的推诿现象。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三大机制”,即创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根据专利类型和纠纷的实际情况,简化调解程序,快速有效地调解纠纷;建立健全专利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部门之间以及与其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沟通交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工作站,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根据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缴纳相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缴纳相关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收到普票如何记账报税呢?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也不需要在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销项等明细科目。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其会计分录是这样子的:一、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二、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不用登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商品。
不用“应交税金”科目,按票面上的价税合计数入帐即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销项抵扣,示如下:借:库存商品-xxx贷:现金(银行存款),未付款时,借:库存商品-xxx贷:应付帐款—xxx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要注意三点: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间为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二、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却隐瞒收入,即使没有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收到普票如何记账报税呢?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进项,所以应交税费下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科目就可以了,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也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销项等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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