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商标注册确定著名商标的条件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3 08:12:38
商标可以说是一个公司一个企业或者是一件商品的脸面,它对后期的宣传,推广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杭州商标注册确定著名商标的条件是怎样的?
1、申请人须为申请认定商标的所有人,且是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申请认定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三年并继续有效,无权属争议;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利润、税收等)在省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4、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税收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5、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这是个很简单的问题。一手商标转让后,就意味着商标不再是你自己的资产,也就是说,它完全变成了别人的东西。就像那句话:已婚女人泼水!更受欢迎的做法是将其原注册商标卖给他人。商标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因为它看得见,但我们摸不着。这是一个虚拟产品。因此,一手商标转让与实物转让不会有太大区别。如果转出,是别人的。
一手商标成功转让后,不仅意味着商标属于他人的无形资产,而且意味着如何使这些商标受让人正确使用商标。因为开心星商标交易网小编认为,目前市场上商标纠纷仍层出不穷。你想把你很难拿到的商标注册证弄丢吗?因此,一手商标转让后,需要考虑一手商标转让受让人的感受,负责其后续服务,并为其提供更加贴心的服务,从而积累更多的信誉,使业务越来越好。一手商标成功转让后,受让人应如何确保商标注册证的安全?
一、一手商标转让受让人的转让权商标受让人有权将其注册商标无偿转让或者通过法律程序无偿转让给他人。
二、受让人转让的一手商标使用权商标受让人取得一手商标后,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三、一手商标转让受让人的专有权商标受让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
四、一手商标转让受让人使用权同时,一手商标受让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中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该商标,并在相关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五、一手商标受让人的禁止权一手商标受让人有权制止他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中擅自使用同一或者类似商标。
六、一手商标受让人的投资权一手商标的受让人有权依照法律和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一、商标买卖手续:
1、共同准备的资料: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2、商标购买人需要准备的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3、商标持有人所需要准备的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书/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二、商标买卖流程:
第一步:购买方挑选好中意的商标,由客服查询确定好商标法律状态,与买卖双方沟通好成交价格;
第二步:签定《委托购买商标协议书》预付定金,此时购买方提供商标受让人主体资格证明(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附加年检有效的个体户执照复印件;公司提供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三步:公司与商标注册人签定《商标转让协议书》,持有人收到转让费定金即时办理《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并在转让申请书以及过户所需要的全套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步:公司垫付全款付清转让费给持有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书》原件,以及转让过户所需的全套材料;
第五步:公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传真或扫描给买方确认无误后,买方2日内付清余款,我司将《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原件及转让过户所需文件快递给买方盖章或签字,购买方收到前述文件时即拥有所购商标“独占使用权”;
第六步:公司收到受让方盖章或签字的转让过户文件,即时向国家商标局上报转让过户申请材料;
第七步:国家商标局收文后在40-60天左右同时向转、受双方下发《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此时自己就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到商标转让流程;
第八步:10个月左右商标局进入实质审查,发布核准转让公告,公告完1个月内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转让后与我司所签定的《委托购买商标协议书》终止。
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能否被获准注册商标?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田某是甲市A公司的业务部经理。A公司主要生产果酱、沙拉等商品,商品上使用的“Rober”商标,是于1997年核准注册的。因为本公司精美的外形包装和别致的容器设置,使得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果酱商品平均年销量达6500万瓶,并且其销售量每年都呈上升趋势,在国外市场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如今,“Rober”商标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2010年9月,田某到乙市联系业务,无意中发现一种由B饮料公司生产的橙汁,商标为“Rober”,其外包装的正面图形、字体、色彩与A公司的“Rober”商标图案一致。
A公司相关负责人费尽周折找到B饮料公司,认为“Rober”商标系驰名商标,B饮料公司未经同意,就在其生产的饮料上使用该商标,已经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应该立即停止该行为。B饮料公司辩解道,其使用的“Rober”商标是使用在与果酱食品毫不相干的饮料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混淆,最近他们还正准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Rober”商标的核准注册。
本案例中,B饮料公司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与“Rober”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不能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其在自己生产的饮料上使用带有“Rober”商标标识的行为应认定为商标侵权。A公司在生产的果酱、沙拉上使用的“Rober”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该商标早在1997年就被核准注册。B饮料公司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不同类的商品——饮料上使用该商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商标侵权,商标局当然也不会核准B饮料的注册。而且我国《商标法》专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规定,山西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其保护范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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