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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标注册与产品包装装饰的区别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11 08:02:07

杭州商标注册与产品包装装饰同样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差异。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商标是产品包装装饰的一部份,者一起运用于产品包装上。二者的差异是:商标的作用是差异产品的不一样生产者或经营者;而装饰是为了美化产品,使消费者心旷神怡,给人以美的感触。商标是由《商标法》来调整;而装饰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专利法》来调整。注册商标的运用不能随意改动;而装饰可任意改换规划款式。

很多企业主觉得注册商标毫无意义,所以他们在创业后选择不注册商标,事实并非如此。商标注册对企业发展的意义何在?注册时需要注意什么?这是余尚编辑接下来要告诉你的。商标是用来区别经营者的品牌或者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受到跨类别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商标作为商品的象征,不仅象征着商品的质量,而且也象征着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誉。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良好的品牌形象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到企业未来的生存和发展。有利于企业开拓和占领市场。对消费者来说,商标是商品,是企业服务和信誉的象征。一个好的品牌往往会让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产生信任,并刺激他们再次购买。

此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广告、价格竞争等营销手段,在所提供的产品与市场上的商标之间建立不可分割的关系,提高市场意识,树立企业品牌,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市场份额,形成稳定的消费市场。企业无形资产。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服务的基础。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还需要好的商标。

美国的可口可乐和中国的海尔都因为拥有注册商标而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和海尔不仅可以一夜之间失去所有的财产,还可以迅速重建。他们所依赖的是他们的商标所形成的巨大无形资产。他们的商标价值已经远远超过了有形资产的价值。

此外,商标注册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商标被抢注。毕竟,一个商标一旦注册,要想夺回,就必须面对一场持久的“战役”。和时间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和消费。做好商标注册前的设计和检索工作。因为重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会大大降低商标的通过率,所以在企业开始设计和注册商标之前,他们必须对类似产品或类似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审查中的商标进行全面搜索,以避免商标因重复或相似而无法注册。

注意商标注册的类型。商标注册时,除其核心类别外,还应在相关类别中注册。这样,可以扩大商标所有人原有的专有权,保护核心商标不受侵犯,为今后其他领域的企业扩张奠定基础。商标合并,单独注册。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时,可以将文字、图形、声音商标分开,提高商标核准率,扩大商标保护范围。

合并商标的任何部分在审查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而单独注册成功后,不仅可以单独使用,还可以随意组合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还应加强事后监督,定期检查商标公告。一旦发现其他企业用该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注册,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防止侵犯该企业的商标权。

国内注册商标有必要吗?国内注册商标非常有必要,注册商标后,能为自己的商标获得法律保护,以免被他人侵犯;注册商标后,能避免侵犯他人商标。国内注册商标,随着大家的法律意识以及品牌意识得不断加强,越来越多的企业与个人为自己的商标申请保护。

1.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有多种含义,一是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比如避免被他人随意使用,避免商标被侵犯;二是,避免自己侵犯了他人商标权,如果商标不注册,如果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则会侵犯了他人商标权。

2.品牌营销申请商标后,能提升品牌,给品牌增加可信度,为品牌做大做强,提供助力。

3.无形资产商标,还可以拿来授权、转让,获取收益。因此,国内注册商标是很有必要的。

中国驰名商标依法受到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别保护。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

1.无论是否注册,驰名商标均受到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没有取得核准注册的商标,在与其他注册商标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一般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即使其未在我国注册,仍然可以得到商标法的保护,他人不能在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一般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用范围,仅限于与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但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只要某一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即使其使用在与驰名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驰名商标也可以排除其注册和使用。

3.驰名商标所有人在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时,有特别的期限保护《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权利人因他人注册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而撤销该商标时,都要受到五年时限的限制,但是,对于驰名商标来说,如果商标注册人是出于恶意的话,可以不受该5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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