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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标注册中不具有商标意义的标识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9-10 08:14:05

杭州商标注册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应当审查下列四项主要内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要素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根据《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但下列文字、数字不具有商标意义:

(1)直接描述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和特性。

(2)过于简单或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色彩组合或以上元素的组合。

(3)商标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构成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颜色或上述元素的组合。

(4)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抵触。如果商标与他人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容易造成混淆。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注册。

(5)商标不得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抵触。初审公告的商标,有优先申请权,受法律保护。新申请的商标与初审通知书中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将依法予以驳回。

(6)商标不得与商品名称相抵触。商号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确认和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新注册商标与另一个商号相同,很容易在经济活动中造成混淆。因此,注册一个与另一个商号同名的商标是很困难的。

(7)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外观著作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新申请商标的文字、图形模仿、复制他人商品的装潢、设计或者其他文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利权的,不予注册。

(8)商标不得与公民权相冲突。公民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他人的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与国家或国际政府间组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

(2)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对外公布的地名。这次我们都知道商标局是怎么做实质性审查的。根据这四个方面,你可以逐一检查你申请的商标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即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1)商标主要是用来差异产品的,代表着产品的诺言,有必要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产品相联络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

商号主要是用来差异公司的,代表着厂商的诺言,有必要与产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络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络更严密。

(2)商标依照《商标法》的规则进行注册和运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规模内有用,并有法定的时效性;

商号依照《公司法》或《公司挂号管理条例》挂号注册,相同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挂号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规模内有用,并与公司同生同灭。

(3)在中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维护;

而商号权仅对比民法通则关于公司名称权的维护方法维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符号的含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到另一国家时,出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注册公司十分便捷,因此吸引了很多创业者注册公司。现在在注册公司,流程简化了,门槛也降低了,但由于给公司注册是一项专业的操作,创业者不得不提前对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进行了解。接下来,公司注册代理将对公司注册常见类型进行简要介绍,一起来看看!公司注册类型常见的公司类型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有五十个以下的公司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已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特点是:(1)设立程序简单、机构设置灵活;(2)筹集自己范围和规模较小;(3)适合创业企业。

2、个人独资公司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特点是:(1)企业简历和解散程序都简单;(2)可以建账,也可以不建账,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不能再投资;(3)税务可定税无须建账;也可查账征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常见形式是事务所、工作室等。

3、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是指由2人以上200人一下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特点是:(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两种形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2)可以聚集大量资金,分散投资者的风险。

以上这几种公司类型是公司注册常见的公司类型。所以创业者在选择公司类型时,可以对所选的企业类型进行详细了解,可以到公司注册代理详细咨询,明确利弊以及相关的注册程序后在做决定,这样也更有利于企业后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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