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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杭州商标注册被拒绝?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7 08:11:09

注册商标需要很长时间。如果不被拒绝,大约需要13个月。如果你的商标申请被拒绝,那需要更长的时间!如何防止杭州商标注册被拒绝?让我们在接下来的小系列中讨论它。

1.提前进行商标查询

在“商标访问”之后,查询商标已经非常方便。商标可以在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中查询。企业在注册商标前,必须对已经注册或者正在审查的同类或者类似产品的商标进行全面检索,以避免因重复、近似或者相似而无法注册。

2、了解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在注册商标之前,您应该熟悉《商标法》中的商标注册禁令条款,以避免因违反这些条款而被商标拒绝。

3.保护商标创意

为了防止商标被同行或他人恶意注册,我们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必须注意商标标识的保密性和创造性。因为一旦商标被恶意注册,企业要想重新获得该商标将面临“噩梦”,这将耗费大量的金钱和时间。

4、添加自己独特的标志

注册商标时,在商标上添加自己独特的标志,可以有效防止商标因近似而被拒绝。例如,注册肖像商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或者在图形商标中添加肖像元素。因为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注册与他人相似的商标的可能性极低。

5、放弃“搓大”的幸运心理

为了放弃“依附名牌”的心态,许多商标注册人希望以类似名牌的方式相互摩擦“名声”,并抓住机会。然而,这些商标基本上不会被通过,只会耗费时间和精力。

6、文字和图形分开注册

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必须分别注册文字、图形、声音商标等。为了有效解决注册风险,提高批准率,获得最大保护范围,因为在审查过程中,如果组合商标的任何部分不符合要求,所有商标都将被拒绝。

理解商标的一种方式是识别和区分一方的货物来源与另一方的货物来源的单词,短语,符号和/或设计。“服务”标记区分服务的来源而不是商品,但这两者通常简称为“商标”或“商标”。更一般地说,获得商标可以保护品牌。您喜爱,知晓和信任的许多知名品牌,标识和标语已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

通常,商标注册使注册人有权在全国范围内推定该品牌的所有权以及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品牌的推定权利。它可能有助于防止某人稍后注册一个容易混淆的类似标记,并且如果有人侵犯了该品牌,也可以帮助注册人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注册后,注册人通常可以在名称,徽标或标语后面使用?符号。

在商标正确注册并使用五年后,商标引擎也可以帮助提交“不合格声明”。根据美国商标法的一些最大保护,这可能有助于防止其他人对商标提出异议。

以下理由:

(1)商标本身并不具有特色;

(2)与其他人开始先使用的另一个标记相比,它容易混淆;

(3)商标只是功能性的,而不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注册商标流程一箩筐,注册商标主要分为四步,让我们一起来做一下了解:

1.在进行商标注册之前,我们需要对注册商标进行近似查询,防止商标在注册时因为存在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而导致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2.商标申请人准备《商标注册申请书》已经申请商标所需相关材料,并提交至商标局注册大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至代理机构,又代理机构提交至商标注册大厅;3.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会对提交的商标以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通过的,商标局将会驳回该商标申请,审查通过的,则会进入到下一步审查阶段;

4.商标在通过形式审查之后,会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在实质审查通过之后,商标初步审定就完成了,商标局会在《商标公告》中对该申请上报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在商标公告期内,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的,那么该商标注册成功,商标局将会对商标申请人核准并邮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流程一箩筐,更多商标知识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网站!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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