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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标注册是企业的无形资产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6 08:54:41

商标是最有价值的无形财产,商标代表了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能使消费者记住您的产品;而且可帮助企业创造利润财富。而这就需要杭州商标注册了!

1、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

2、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引导消费者消费;

3、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提高企业形象;

4、避免了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而造成侵权支付巨额赔偿;

5、防止或阻挠他人在你所专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再注册一个相同或令人混淆的商标;

6、能有效地对相似的商标提出异议或维权;

7、是公司的一重要财产,有助于公司在股票上巿时或被收购时的资产评估。

我们值得注意的是:商标注册的时间是1-3个月拿受理通知书,全程审批周期约1年半到2年,可获颁发商标注册证书,而且现在中国公民(自然人)是申请不了中国商标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以个人身份证或者护照申请注册中国商标,因为商标注册需需要经过商标局审核,在加上评审员的主观因素,所以不能保证100%通过审查;但是在商标注册之前可以先进行查询,从而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推进中国品牌建设的意见》,提出持续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加大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等措施,并鼓励中国品牌申请商标,走出国门。提出的具体措施包括,增设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大力推行商标网上申请;引导和推动商标业务办理电子收发文,推广使用电子注册证,为市场主体注册使用自主商标提供更多便利。

从去年起,工商总局开始增设地方商标受理窗口,商标网上申请权限也从此前仅限于商标代理机构,放开到全部申请人。目前,在全国27个省市有56个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还有20个窗口预计在6月中下旬正式启动运行。在商标保护方面,《意见》提出,要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涉外商标、老字号注册商标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保护力度,其中特别强调要严厉打击网络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今后,因商标侵权假冒、违法商标代理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形成对商标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商标执法还将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加强对商标违法行为的检查。

根据今年来的调查发现,有不在少数的投资者因为自身条件的限制,想要扩大经营,而这些在大陆不能满足的时候.注册却完全满足了这些投资者的需求.注册公司对于刚起家的很多投资者来说,费用比较少,而且在注册时候税收也很低,迎合了很多人的需要.而公司如果您想解散,相关事宜这里为您介绍。

注册公司怎样解散?自从1999年11月11日开始,如果要将一家没有运营但是有偿还能力的公司进行注销的话,是可以通过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申请,一般在半年至八个月就能生效.对于提交申请的人,公司的董事或者是公司成员都可以。

1.公司注册撤销申请人比较将必要的文件以及费用带全,并亲自去往部门进行申请;

2.必须提供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撤销注册的书面通知;

3.申请人必须向处长提供下一步资料。

公司在上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1.公司没有未偿还的债务;

2.公司所有成员同意注册撤销;

3.公司已经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注册书面通知;

4.公司从未运作或者在申请前已经停止运营3个月以上。

但是,如果申请人在明知实情的情况下向处长提供任何虚假或者有误导性的材料,都会被严重处罚甚至是监禁。

申请之后,报告会在宪报上公布两次,如果在首份宪报刊登以后的三个月内,处长如果提出反对的话,那么公司注册撤销申请将被逐回,如果没有反对,便会刊登第二份宪报公告,届时,公司就可以解散了,申请人在公司解散之后就会收到解散通知。

有限公司主要注册就会无限期的存在下去,所以不管公司运不运营,公司每年都是需要交纳商业登记费以及公司年报的,所以对于有限公司的解散方法为:

1.有法庭颁金清盘/解散,自申请人想法庭提交申请后,很据公司条例第177条规定,颁令其有限公司清盘或者解散。

2.公司股东或者董事自愿进行清盘后者解散,但是前提是必须将公司的所有债务清还以后才可以进行申请取消公司注册及登记.

3.债权人自愿进行清盘,当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已经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申请将公司进行清盘.

根据公司法第178条规定,无力偿还的定义为:公司欠一债权人港币5000以上,并且还款期已经届满,债券人需要吧还款通知书送达公司的注册地址,但是公司在三个星期内,仍然没有偿还该债务或者提出满足债权人的安排;公司的债权人在强制执行法庭判决后,仍然没有能力偿还的;法庭考虑公司的不确定债务以及可以预期的债务后,法庭认为该公司已经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

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

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

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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