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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标注册的转让有哪些形式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5 08:13:48

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行为。经过转让,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杭州商标注册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随着目前地区商标注册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加,近年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数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不同类型的代理公司,其后期的商标注册代理质量也不尽相同,进而部分客户在实际选择时犯了难。一般而言,选择合适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有以下几个。

第一,代理公司员工素质。员工素质情况是大家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需要首先考虑的事项,员工素质过硬,后期提供的商标注册代理服务质量相对而言更有保障。建议大家实际选择过程中,应深入公司实地详细考察代理公司的员工情况,这一点大家切记要引起高度重视,避免后期因为员工本身素质问题而带来更大的损失和麻烦。

第二,代理公司代理经验。代理经验也是大家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建议大家要求代理公司提供以往服务客户的代理成功案例情况,如果该代理公司提供的成功代理案例比较多,而且与自身的代理实际需求吻合度较高,则建议大家可列为重点考察范围。

第三,代理公司客户反馈。客户反馈情况也可作为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时重要的参考要素,总体来讲,客户反馈良好、市场评价普遍较高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其综合服务能力和代理质量更值得广大客户信赖和托付,建议大家优先参考选择。

为适应专利收费业务的不断发展,为专利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专利收费服务,特开发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用于缴费人通过网络提交专利缴费的明细信息。

以下为本系统的使用说明,请您在使用前仔细阅读。

一、可通过网上提交专利缴费信息的缴费方式

本系统提供银行汇款、邮局汇款及窗口面交等三种缴费方式的专利缴费信息补充及管理功能。

二、在网上提交专利费用信息的时限

1、银行汇款及邮局汇款: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缴费人缴纳费用时应向专利局提供申请号(或专利号)、费用名称及金额等必要缴费信息。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时遗漏或无法在汇单上记载所有必要缴费信息的,应当在汇款当日最迟不超过第二日通过专利费用网上补充缴费信息系统补充。

2、窗口面交:费用直接向专利局(包括专利局各代办处)缴纳的,应当在缴费当天通过专利费用网上补充缴费信息系统或填写缴费清单提供缴费信息。

三、网上提交专利缴费信息的法律效力

1、银行汇款和邮局汇款:通过本系统提交缴费信息并于银行或邮局汇款成功匹配的,专利局将按照缴费人补充的缴费信息进行收费处理,针对同一汇款多次补充缴费信息的,以规定的期限内最晚提交的缴费信息为准。汇款当天补充缴费信息的,以汇款当日为缴费日,未在当日补充的,以补充完整缴费信息日为缴费日,补充缴费信息最晚不得超过汇款的次日。

2、窗口面交:专利局(地方代办处)按照缴费人提交的缴费信息进行收费处理,以缴费人实际支付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

四、网上提交专利缴费信息的填写要求

为保障缴费信息的成功提交和使用,缴费人在本系统提供的缴费信息页面填写缴费信息,应根据页面中的填写提示,填写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填写页面中有“”标记的项目为必填项目,其他项目为可选填项目。汇款人名称、汇款金额、汇票号码、汇款日期等项目填写不准确的,会导致缴费信息无法补充成功。

五、网上提交专利缴费信息的隐私安全

缴费人在本系统中提交的与专利缴费有关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仅用于专利收费目的,本系统不会将其信息泄露给其他第三方,本系统将根据执法单位的要求或为公共安全的目的提供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的披露,本系统不承担任何责任。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属于不同的职业群体,具有不同的职业习惯,各自长期的职业习惯形成了差异化的职业思维。在专利申请实务中,职业思维的差异使在企业中从事技术研发的发明人和在代理机构中负责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对相同事物的认识、理解存在显著区别。这些区别容易产生沟通上的“冲突”和误解。但是,只要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充分“吃透”对方的思维特点,冲突便可避免,误解便可消散,从而在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将企业的专利工作做得更扎实。

一、最优化思维与改善思维

最优化思维驱使发明人在现有条件下求索极限效果。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追求最优化的技术方案,“最优化”的标准通常是从发明人的自我需求角度出发的,这可能导致发明人撰写的技术交底书不体现一些他认为不好的技术方案,即通过发明人的主观认识,人为地选择了“终点方案”(最优化方案),而放弃了“过程方案”(技术效果好于现有技术但又差于终点方案的那些方案)。

与最优化思维不同的是,在现有条件下,改善思维往往驱使专利代理人在发明人提供的单一技术方案基础之上,去构建一个方案体系,该体系中不仅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而且更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方案。专利代理人看待技术方案的标准是“现有技术”,只要比现有技术效果更好,即相对于现有技术得到改善的方案,那么无论该方案是具有低程度、中等程度技术效果的“过程方案”,还是具有极限程度技术效果的“终点方案”,都是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站在这样的角度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将使专利申请的内容更饱满、过渡更平滑、保护更充分。

发明人在最优化思维的指导下,可能提供的方案仅仅是技术方案N,而专利代理人在改善思维的指导下,撰写的申请文件可能包含技术效果由技术方案1至技术方案N逐渐变好的N个方案形成的方案体系。基于此,作为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应当配合专利代理人“找回”那些丢弃的“过渡方案”。

二、具象思维与抽象思维

具象思维对事物的描述比较具体,是一种“所见即所得”的思维。发明人进行的发明创造,通常不会脱离具体的应用需求和应用场景,其所认识到的技术问题往往是针对某个具体产品存在的具体缺陷,其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往往也是针对该具体缺陷的具体解决方式,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中,会“实事求是”地反映他的发明创造成果。从这种意义上而言,发明人写的交底书实际上都是“实施例”。

专利代理人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撰写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如果在具象思维指导下撰写,将使专利保护的范围限定在发明人所提供的具体产品上,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有苦难言”的损失。专利代理人在抽象思维指导之下,通常会从特定性的应用场景抽象出普遍性场景,从特定性的问题抽象出一般化问题,从特定性技术方案抽象出本质性方案,从而将这样的方案作为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

本质性方案体现发明创造的核心思想,在该本质性方案之外的任何方案,不属于发明人对社会的贡献,不进入专利垄断范围,在本质性方案之内的其他人所做的基于该本质的各种变化、改进,当都在专利保护之内。专利代理人的抽象思维使企业可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三、“面”思维与“点”思维

“面”思维突出整体性。发明人针对自己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尽其所能地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对发明创造进行优化和描述,并通过技术交底书将一个最终自己感觉称心如意的“整体性”产品提供给专利代理人。该“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常常包罗万象,面面俱到。

“点”思维突出局部性。专利代理人面对“整体性”产品,通常会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对“整体性”产品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以某个“点”为切入口,理出主线,分出主次,然后将非主线的、次要的发明点依附于主线上的主发明点,分层次地布置到不同的从属权利要求之中或者分案到其他专利申请中进行保护。“点”思维可以拆解专利点,对专利点独立申请形成专利池或保护墙。

四、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

发明人通常具有严谨、缜密的科学思维,其对技术方案所关联的点持有的态度往往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而专利代理人基于保护范围大小的考虑,通常会对技术方案进行扩充,扩充的过程不仅有分析、推导的成分,而且更有在发明创造所属领域内的联想成分和发明创造所属领域之外的其它领域内的想象成分。对于这些专利代理人利用自己的艺术思维“创造”出来的东西,需要向发明人求证,发明人能够确认的东西,理所当然地可以放到申请文件中,发明人较少有异议;而对于发明人不能确认的东西,发明人基于科学思维的意识,通常反对将其写入申请文件。但就专利代理人而言,如果对专利申请没有“伤害”,基于对后续可能存在的分案、答复OA、要求优先权等行为的考虑,完全可以将其写到申请文件之中。

科学思维与艺术思维的差异还可以表现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待语言文字上。发明人的出发点是作出一个所属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通常会以较严格和专业的术语对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但是,基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把握的变动性,以及肩负的对技术传播的历史责任,专利代理人倾向于用尽可能直白、形象的语言将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案描述出来,以便那些即使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范畴内的人也能看明白、看懂。

五、“成品”思维和“构思”思维

发明人最直接的追求是研发出解决技术问题的实在体(一个产品或者一个完善的方法流程),这使部分发明人会在产品或方法研发出来后才想到申请专利。而专利代理人不关心某个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转化为一个实际的产品,或编写出执行流程的程序代码,而只要给出在理论上、逻辑上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构思”即可。

六、“方案”思维和“问题”思维

发明人的注意力通常集中在“技术方案”本身上,对于技术方案需要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则关心较少。而专利代理人需要撰写完整的申请文件,不仅需要将技术方案“是什么”介绍清楚,还应当对技术方案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取得“什么样”的技术效果介绍清楚,甚至在能力范围内更应当从技术上尽可能说明技术方案如何解决了技术问题,又如何取得了某个技术效果。“方案”思维要求发明人给出“答案”,至于这个答案是否能较为准确地与原本想解决的问题“对应”(即不能出现问题大、方案小,这将导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者问题小、方案大,这将损失保护范围),则容易被忽视。“问题”思维要求专利代理人不仅要说“事实”(即是什么),甚至更重要的是说“道理”(即为什么)。当专利代理人希望发明人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因”时,发明人应当尽可能地配合。

上述内容简要探讨了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思维上的部分差异,实务过程中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的“碰撞”大部分可归结于上述的思维差异。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的思维存在差异是客观的,但是,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并不要求企业对发明人进行训练使其完全形成专利代理人的思维,更不必要求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完全形成发明人的思维。正是思维的差异,使得“专业工作由专业人士来做”的理念更显突出,发明人应当做好自己的研发工作,专利代理人应当做好自己的专利申请工作。

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沟通中要“错位”思考,以便理解和体谅对方的有关做法,但不要“错位”行为,越俎代庖。发明人和专利代理人各自干好本职工作,便是双发思维差异的融合之道,便是在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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