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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商标注册转让公证所需材料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14 08:02:21

注册的商标有一定价值的时候,有些持有人会将其转让出去,通过转让商标获得一定的收益。那么杭州商标注册转让公证时要带哪些资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注册商标信息变更时,必须变更商标,以保持商标的有效性。今天,我将为您讲解商标变更申请的格式和注意事项。

一、商标变更申请表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填写《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申请表》。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填写申请表。需要在注册申请中删除注册商标或者商品、服务的,应当填写《商品、服务删除申请表》,但不得对商品、服务进行限制或者修改。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补办变更商标代理人的申请。发现需要更正的注册文件或者申请文件有错误的,应当填写《商标申请/注册事项更正申请书》。这里提到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于申请文件中的个别错误。

二、商标变更注意事项申请变更共同商标共有人姓名的,无论是变更全体共有人姓名、变更部分共有人姓名或者变更共同商标代表人,应当在申请表中填写全体共有人姓名。申请变更合资企业商标代表人的,应当填写变更注册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申请书,并提交另一家合资企业的同意声明。代表姓名、地址变更的,应当在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姓名、地址栏中写明变更代表的姓名、地址,并在变更前写明代表的姓名、地址申请书首页变更前,应当附变更证明。其他共有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的其他共有人名单和变更后的共有人名单上分别填写变更前的共有人姓名和变更后的共有人姓名,并附相应的变更证明。

目前呢有很多的企业都已经成立了或者呢是正在注册,没家企业都是需要经过相关的审批,但是很多人咨询小编注册公司后会拿到什么呢,这方面呢也是创业者们所不了解的,下面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做一下分析相信能够帮助到创业者们。注册公司后拿到什么:

1.这方面呢首先大家都知道,没家企业和个体户都是需要一个营业执照的,在经过了审批那么拿到的就有这个,正本和副本还有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的话就是一张卡,在以后到工商方面变更或者注销等等方面都是能用到的,而现在营业执照也是三证合一,不需要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了。

2.还有的话就是三章了,在拿到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就可以去申请刻章了,一般来说公司都是三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这三个,但是有一些企业自身的需要去刻制合同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等这些,不需要的话这些是不用去的,或者说企业以后经营发现需要这些了那么也是可以联系小编,负责为企业做好刻制和备案等方面。

说道这里创业者们就明白了吧,注册公司后主要就是拿到这几样,当然有不少的企业是因为行业的特殊,注册下来以后还需要申请相关的资质,当然这类的企业算是少数了,大部分的企业都是拿到上述小编所说的这些。

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

通俗地说,就是某一个标志具有的,当其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之后,可以让消费者将这一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从上述描述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志本身、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

一个标志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可以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来自该标志本身,通常称之为“固有显著性”或者“内在显著性”。“内在显著性”是指标志本身的构成要素较为独特,或者是其构成要素并不独特,但与其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显得较为独特而带来的显著性。如“康佳”、“搜狐”、“舒肤佳”、“飘柔”、“苹果”电脑。第二,来自公众的感知。

通常称之为“外在显著性”或者“取得显著性”。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经过持续多年的使用,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获得的显著性,又被称为“第二含义”。比如用丁牙膏的“两面针”标志。商标的显著性是可能丧失的。一个本来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也可以因使用不当而失去其显著性,即原本具有识别功能的商标不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能力,这种情况被称为显著性丧失或退化。显著性丧失的最常见情况,是一个商标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后,被公众认为是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符号。

比如“优盘”商标最初就是朗科公司在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但经过一段时间后,无论是同行经营业者还是消费者,都把“优盘”作为存储设备的通用名称使用,已经丧失了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后来,“优盘”这一注册商标因不再具有显著性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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