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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杭州商标注册更有价值

作者:浙江东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30 08:39:48

每一个商标都有自己的独特含义,想要让自己的杭州商标注册变得更有价值,在设计的时候一定要特别注意。商标设计公司我们公司为你介绍商标设计中应该注意哪些细节问题?

一定不要和别人的创意太过类似,这不能重点突出你自己商品的特色,为了防止有类似商标存在,在设计之前可以在商标查询网站上,查找是否已经有相同商标,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在设计商标时可以选择图案或者是文字,很多人都愿意选择文字,因为文字表达更加的精准、易懂,能够让人记忆深刻。在选择文字的时候,一定要标准、规范,不必要刻意寻求创新,有时候越平凡反而能够引起更多的共鸣,最重要的是不能出现错别字。

商标比较小,所以文字的内容不宜过多,最好是能够短小精湛,通过简单的语言描述,让别人能够一目了然,文字过多,在进行宣传的时候比较困难。减短押韵的商标文字能够方便人们记忆,有利于人们口口相传,能够起到良好的宣传作用。在设计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美观和创意,我国有很多字体都非常的高雅美观,例如隶书、大篆、楷体等等。

可以利用现代美学将字体美化,让整个商标图案变得更加的优美。商标构成的要素都很重要,在设计的时候一定要让每一个部分都充分融合,赋予它新时代下的美以及时尚气息。商标设计中应该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商标设计不仅要考虑美感或者创意,同时也要注意是否和其他图形商标相同或近似,这都是不行的。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获得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限内,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仿冒、抄袭,未经注册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专用权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什么是商标未注册?   

商标未注册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方法,对商标进行确认、计价和报告,为资产业务提供价值尺度的行为。商标评估属于无形资产评估的一种类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坐标,按这一时点的市场、环境、商标信誉及其预期对资产进行评价;

2、市场性是指商标评估是以模拟市场为依据,以商标市场和本金市场为参照系,对商标价格属性做重新描述;

3、商标的评估结果的有效性按市场标准检验;

4、预测性是指商标在未来时空的潜能来说明现实、例如用预期收益来反映商标的现实价格;公证性和咨询性。

5、公证性是指商标评估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商标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商标业务当事人任何一方的需要。 

咨询性是指商标评估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专业化评估意见,这个意见本身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商标评估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一致性原则。即商标评估提供的信息与商标业务所需要的信息是一致。②客观性原则。指评估事实是有充分依据的,作出必不可少的假设是与事实相一致的,不得与事实有冲突并被征伪。③合理性原则。商标评估中的主观活动必须体现事物的内在联系的逻辑,符合商标业务的客观需要。④重要性原则。要求商标评估对价格计量和评估精度均发生作用。商标评估的评估标准商标评估的不同目的,决定适用不同的价格标准。以商标的摊销为目的,适用资本重置成本标准,根据商标是自创还是外购两种不同渠道,其重置成本也不同。自创商标包括自创中各种物质消耗和人工费,是商标的制造成本。外购商标的重置成本包括买价和购置费用,包含了商标的创建费用和流通费用。

以商标投资和转让为目的的评估适用收益现值标准。商标评估办法,自创商标重置成本评估方法包括:

①成本核算法即按商标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费量、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进行估算。②市场调整法即自创商标在市场有类似商标出售时,可按参照物的现行成本确定,或按市场售价的一般比率,由参照物的市场销售价换算重置全价确定。③外购商标重置成本评估办法包括市价类比法和物价指数调整法。物价指数调法是指根据物价指数对原始成本进行调整而得。 

商标转让(投资)的评估办法:

加价法是根据产品市场容量和承受能力,在产品正常销售利润上,附加一定的垄断利润再根据垄断利润确定商标转让价格。比价法是如果市场上有被评估商标所制造产品的代替品该产品的订价就必须考虑可替代产品的竞争因素,考虑替代产品的比价。 成本加成法是在以上两种办法难以计算时,可根据商标的成本数额加利润进行计算。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追究商标代理机构的行政责任。

一、具体而言,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取得《商标代理机构证书》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的,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四)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私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五)违反下列规定的:

1、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没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2、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备案。

3、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即从事商标代理活动或者用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机构,由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机构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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